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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負責人囚16年不沒收財產

【本報綜合報道】備受兩岸關注的台灣大統食品廠涉嫌販賣攙偽、假冒油品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重判大統食品廠負責人高振利十六年有期徒刑,而為了讓受害者得以索償,法院不沒收高振利財產,只罰款大統五千萬新台幣(約一千三百萬港元),為台灣食安事件第一宗判刑案例。

涉賣攙偽油品

檢方早前依詐欺、商品虛偽標示與販賣商品等罪,起訴大統負責人高振利、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控罪指他們在自家生產的油品中加入低價的棉籽油和銅葉綠素,混充高價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等油品。法庭開庭時高振利辯稱自己的油品都以低價賣出,幾乎無利潤可言,不涉詐欺,而溫及周二人則認罪。

法院昨日一審宣判,高被判刑十六年,另外兩名被告則被判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五年。法院認為未有出庭聽取判決的高有逃亡之虞,決定即時逮捕羈押,大統的辯護律師表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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