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北一名男大學生三年前在租住的單位內燒炭自殺,令出租屋頓成凶宅,業主指事件不僅影響樓價,而且令單位租不出去,所以向學生家屬索賠。法院近日判業主勝訴,指自殺事件令涉事房屋樓價下跌一成五,所以判林家賠償一百八十六萬元新台幣(約四十八萬港元)予業主,家屬不服準備上訴。
該名十九歲的台灣大學林姓學生,三年前因租屋問題與家人發生爭執,最後於租住的單位內燒炭自殺。莊姓女房東認為房屋因而變成凶宅,房價暴跌,而且出租困難,所以向死者家屬索賠。
台北法院原本指出,涉事單位尚未出售,所以未有樓價損失,加上燒炭自殺未讓房屋造成損毀,故判女房東敗訴。
女房東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近日判決指,凶宅不應以尚未出售認定有否造成損失,自殺案實際上已影響涉事單位樓價,經鑑定後證實下跌一成五,因此判家屬需賠償業主一百八十六萬元新台幣。家屬不服,指該區或會進行重建,重建後就沒有所謂的凶宅問題,故決定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