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不少打工仔都會因工作而廢寢忘餐,連午間吃飯時間也犧牲。美國加州便有一班打工仔為此感不滿,入稟法院控告僱主沒確保僱員有固定放飯時間,違反勞工法例。官司打足九年,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僱主確實須提供放飯時間,但無義務保證員工在放飯時要放下所有工作,令該班打工仔最終「得個吉」。
加州一家連鎖餐廳的五名員工,於二○○四年代表為數約六萬名時薪員工及前僱員提出集體訴訟,指僱主未有確保員工的用餐及小休時間,有員工更指餐廳經理常施壓要他們不放飯或休息。而按加州勞工法例規定,員工每工作五小時可享至少半小時用餐休息時間。
加州最高法院前日裁定,僱主必需為員工提供用餐及休息時間,但同時裁定僱主毋須保證員工在期間完全不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