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輕重失準 小貪不如大貪

重慶市政法高官近日透露,內地法院對「貪賄量刑」的差距很小,受賄十萬元與受賄一百萬元所獲的刑期,可能只相差半年。這無異於提醒大小貪官們,不貪白不貪,小貪不如大貪,只有貪得多貪得狠,才符合貪污受賄的成本效益。

據透露,重慶司法當局處理受賄案件,涉案十萬元到五百萬元間,量刑差距很小,受賄十萬元以下一萬元判刑一年,但十萬元以後,差不多每一百萬元增加一年,甚至一年不到。

司法量刑作為法律天平,必須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如果輕重失準,量刑不當,社會便失去公正,法律便失去意義。貪污受賄九萬元要判九年刑,而貪污受賄三百萬元也不過坐十二年監,兩者相較,刑不當罪。這種貪多貪少、刑期相抵的荒唐做法與法理和人情相悖,既是對社會的不公,也是對貪官的呵護,更是令司法公正蕩然無存。

貪多罪輕 腐敗根源

實際上,「貪得愈多罪愈輕」的司法量刑,等同縱容、誘導愈來愈多的貪官以身試法,不貪則已,一貪驚人,中石化前董事長陳同海、江蘇蘇州前副市長姜人杰等人均貪污受賄逾億元,就是最佳例子。

十幾年前,貪賄十萬元可被處以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如今涉案過億元的貪官都能保住性命。二○○○年以來,內地下台獲刑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逾一百人,貪腐金額多在數百萬元以上,甚至過千萬上億元,遠遠超過法定可處死刑的起點金額,但腦袋搬家者屈指可數。

事實證明,中國法律的天平永遠向權貴傾斜,貪官獲罪後實際服刑時間不長,有最高法院人士曾披露,即使是被判死緩的貪官,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有的只有十三、四年,他們出獄後仍是一條好漢。

中央領導人最近說過,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法律明文規定,貪污受賄超過十萬元就可殺頭,但實際量刑天差地別,貪多貪少,刑期相抵,貪得再多也能保命。如此實施法律,其實是對法律的褻瀆,沒有權威性,也沒有生命力,反而更像是當今社會腐敗的根源。

刑當罪則成,不當罪則侮。神州貪腐叢生,幾乎無官不貪,治貪必須用鐵腕,反貪離不開嚴刑,官員犯罪,罪加一等,這樣才能確保司法天平不會傾斜,官員不敢「前腐後繼」。否則,反腐不痛不癢,司法官官相護,民心不服,國無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