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懷珠受賄 判囚12年

【本報訊】捲入國美前主席黃光裕案的原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相懷珠,昨日被北京第二中院以受賄罪判監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人民幣‧下同),而相妻李善娟亦被判監一年七個月。當局指,相懷珠所收二百多萬元賄賂,有一半是來自黃光裕。

案件昨日上午九時半在北京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十時十分左右宣判完畢。四十六歲的相懷珠及其妻都是山東人,兩人在去年七月被捕。相懷珠被控「六宗罪」,共收取他人財物二百多萬元,其中包括為黃光裕提供幫助,收受了黃一百多萬元賄款,以及在山東省公安廳任職時也受賄。李善娟則被控與相共同收取十七萬元。

未被控內幕交易罪

控方指,相懷珠在○六年替黃光裕擺平虛假按揭貸款案和偷稅案,到○七年八、九月間,黃透過一名中間人向相懷珠透露,中關村科技要重組,股票肯定會升,並把裝有一百萬元現金的箱子交給相炒股,相按內幕消息全倉買進一百萬元股票。不過相並未被控內幕交易罪。控方又指,○八年上半年相懷珠裝修房屋,黃光裕又包起了他全屋家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