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大火 首被告判監七年

【本報訊】內地中央電視台新址去年發生的配樓起火案,昨日在北京第二中院一審宣判。案中廿一名被告涉「危險物品肇事罪」,其中被視為第一責任人的原央視新址辦公室主任徐威被判監七年,另十九人分別入獄三至六年四個月,一人免除刑事處罰。

另19人亦判入獄

去年二月九日,央視新址燃放煙花慶祝元宵節,結果有火花落到北配樓頂部,引燃放在屋頂的可燃性材料,大火一發不可收拾,造成一名消防隊員死亡、八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逾一億六千萬元。

法院指,案中廿一名被告違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在國家重點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煙花致使發生重大事故,嚴重危害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後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法院指,徐威在任職期間擅自決定並組織在施工區內燃放煙花,並指派人員負責籌辦,是火災事故主要責任人,被重判入獄七年。涉事煙花公司的劉發國被判刑六年六個月;最後點燃煙花的央視新址辦原副主任王世榮判刑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