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婦女陳東曉表示,其家姑因涉非法集資案被捕,而她亦因○七年曾向三名朋友借款三百九十萬元,而遭公安羈押。其後樂清市處置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處置辦」),與其父母達成協議,以協助爭取法院判她緩刑為條件,其父親「自願」交付五十萬元「樂助款」,若法院無判緩刑,處置辦需退回五十萬元。在五十萬元存入帳戶當天,法院判陳東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她獲釋後堅持自己無罪而上訴,最終市檢察院撤訴,她要求退還「樂助款」。
網民批評樂助款是一種踐踏法律的交換。樂清市政府稱樂助款是陳東曉父母自願交付,即使給了樂助款,若法律不允許,也無法判緩刑;而且有關款項其後已全數發還給債權人,政府無從中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