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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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例乘客毋須負刑責

【本報訊】對於英國出現首宗乘客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入罪的案件,有本港律師及立法會議員稱香港法例中,若發生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事故,肇事汽車上的乘客毋須負上刑責。

立法會議員兼律師涂謹申表示,在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案件中,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是駕駛者,乘客毋須負上刑責。涂謹申指,根據普通法,若乘客是車主,而他明知司機醉酒駕駛仍讓其座駕給對方駕駛,則可能被控煽動或教唆醉駕罪名。他續指,日本的法例中列明,若發生醉駕,駕駛者及乘客均須負上同等責任。

車主容許醉駕則屬違法

黃國桐律師亦表示,香港沒有乘客須為醉駕或危險駕駛而負上刑責的法例。但若乘客為車主,容許醉酒的駕駛者駕駛其車,則屬違法。而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則指,在車主容許醉酒者駕駛其車的情況下,或教唆醉駕,其刑罰或有可能比駕駛者更重,要視乎雙方的年齡等量刑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