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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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吸納侵華資金

一八九四年爆發中日「甲午戰爭」,戰敗的清廷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予日本。日本於一八九七年公布「台灣銀行法」,設立「株式會社台灣銀行」,其後正式開業,並於福建、廣東、湖北、上海等地設立卅五處分行。

台灣銀行當年控制台灣的金融,負責發行貨幣,同時通過在大陸各地設立的分行,將中國資金源源不斷地流入日本,後來甚至變成為侵華資本。日本戰敗後,日資企業紛被接管,一九四六年,台灣銀行、台灣儲蓄銀行、三和銀行合併為現今的台灣銀行,並為台灣的中央銀行印製新台幣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