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屁股摸不得 公民怎能有人權

內地不少地方政府對於輿論監督極為反感,一發現有媒體或者網絡揭發他們的不法行為,便暴跳如雷,不惜動用警察等專政機器殘酷打壓,儼然一個無賴政府。

河南靈寶一位青年在網上發帖揭露政府違規徵地,卻被當地警方跨省追捕,事後在媒體壓力下,河南省副省長出面道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內地媒體又揭露,內蒙古一位男子同樣因在網絡上批評政府,多年前被警察跨省追捕,並以「誹謗他人及政府」的罪名判刑一年,他不服判決,上訴後反而加重刑罰,加刑一年。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其實無日無之,已成為逐漸氾濫的中國特色,從重慶「彭水詩案」、陝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直至河南靈寶「王帥誹謗案」等案件中,地方政府為了箝制言論,不惜給公民套上「誹謗」罪名,動用公權力濫加審訊、拘捕、起訴,並上綱上線,橫加「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破壞地方形象」等罪名。在地方當局眼中,政府屁股摸不得,誰敢摸就跟誰過不去,因此,一個個文字獄不斷興起,遍及大江南北、長城內外。

若無過錯 何懼批評

對於公民的批評,如果政府部門和官員不能以寬容、理性的態度對待,而是以拘捕、關押等行動進行報復,那麼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殊不知,寬容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是政府自信的表現,如果地方政府在事件中沒有過錯,那又何懼批評?即使認為批評不當,也完全可以開誠布公,將事件的詳情公諸於世,又何須遮遮掩掩、避重就輕呢?

孟子說:「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如果一個政府官員動不動就控告公民「誹謗」,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誹謗罪」發展成為打壓公民批評的法寶,這只能說明,他們其實已到了黔驢技窮的地步,不過是濫用權力「自取其謗」。

中國政府最近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依法保障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但是,批評權不應僅僅是新聞記者們的特權,而是所有公民都應有的權利,他們的批評權同樣應該得到保護。保護普通公民的評論權,或者說得直接點,保護普通公民對政府的批評權,是保障新聞記者評論權的前提條件。只有法律為公民搭建了自由評論的空間,類似河南靈寶的鬧劇才可能徹底絕迹。

民眾情緒如水,能疏而不能堵,政府如危卵之舟而不是堵水之壩,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中國政府對待民眾集權化觀念的轉變,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