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7被告另擬將軍澳引爆裝置
【本報訊】執法部門於2020年3月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與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有關,最終8名涉案男女被捕,其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等罪。8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控方昨於高院讀出開案陳詞,指首7名被告除參與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事件外,亦擬趁市民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悼念墮樓身亡的周梓樂時引發爆炸。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23歲至37歲)。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
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某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實施計劃前夕被捕
控方開案陳詞指,首7名被告涉及參與爆炸案,當中涉及3個事件,包括2020年1月27日發生在明愛醫院、以及同年2月2日發生在羅湖港鐵站的爆炸事件,7人又計劃在同年3月8日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炸彈;惟案中被告在同年3月7日已被警方拘捕。
其中2020年1月27日凌晨,一名警署警長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看醫生時,見到男廁冒出白煙遂疏散人群,其後見到廁格內馬桶下冒火,地上有玻璃樽、一些碎片及電池。同年2月2日下午,港鐵的清潔工發現往羅湖列車的尾卡車有一個環保袋,她轉交給月台台長,他發現內有一個黑色物體,外有電線包裹及有紅燈閃爍,於是報案由警員引爆。控方指事前數名被告在大角咀宏創方租用的兩個單位製作炸彈,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有被告到家品店購買煎鍋和玻璃樽等物品。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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