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受查人借貸 前警員明年1‧17再訊
【本報訊】一名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曾經在案件中接受他調查的人士借貸1.5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作首次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1月17日再訊,以待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控方透露,本案將轉為區域法院案件。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49歲的被告麥國雄,於控罪書報稱待業,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控罪指,被告身為訂明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警務處的警員,於2022年11月29日,在香港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吳曉雲接受利益,即接受一筆1.5萬元的貸款。
調查偷竊案期間認識
被告被指於2021年9月調查一宗偷竊案時認識了一名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二人其後再沒有聯繫。至2022年11月29日,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並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最終從該名偷竊案受查人士接受貸款1.5萬元。廉署進行貪污調查時揭發被告上述違法行為,據悉相關貪污調查仍在進行。案件編號:ESCC 309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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