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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消防例 法團罰款$9000

【本報訊】屋宇署昨日表示,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9,000元。
該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咀金巴利道一幢樓齡66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於逃生樓梯加裝出路方向指示牌、在走廊與逃生樓梯之間加設附有防火門的防護門廊,以及拆除逃生樓梯內的僭建物。
但署方指,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14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7)(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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