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禁止洋狀參案 修例不具追溯力 憂構成國安風險
政府拒一刀切 稱或有其他方式處理
壹傳媒黎智英聘請洋大狀辯護一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釋法就《港區國安法》第47條作出解釋。因應人大釋法,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多名議員昨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中關注修例是否有「追溯力」,可否應用於條例生效前作出的申請,擔心會構成國安風險。亦有議員質疑政府為何不「一刀切」將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不可以聘用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港府回應指修訂的條文不適用於生效前申請,儘管有機會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有其他合適的方式處理,但就與今次修例「扯不上關係」,又強調修例不影響法治。
覆核不適用於修例前案件
修例中加入多項新建議,包括「申請前甄別程序」即除法院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海外律師事先亦要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
此外,亦新增「覆核機制」,一旦行政長官證明書發出後,情況有變的時候,例如發現新證據或事宜顯示有關案件實為國安案件,法院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行政長官證明書。
身兼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問及「覆核機制」是否不適用於現有已批准的案件,同時新法例會否涵蓋現有進行的案件。而議員梁子穎則關注條例修訂前的案件會否引起國安風險,以及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申請人是否沒有覆核權利。
政府回應指修例的適用範圍只適用於生效後,「成個建議係一套新系統」覆核機制不會適用於生效前的案件。雖然不排除修訂生效前的批准會涉及國安風險,但即使涉及國安風險,亦不會透過今次修例處理,而有關證明書是不能受法律上挑戰包括司法覆核,可以說是「一次性申請」。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則要當局解釋不以「一刀切」規定所有涉及國安的案件,都不可以聘用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律師。政府解釋,採取個案處理,更符合國安法第47條的解釋,而且現時做法更「具彈性」,可以令現時「專案」申請制度的影響減至最低,又認為「一刀切」不容易處理,稱聽到有人贊成「一刀切」,亦有不少人反對一刀切,包括兩個律師公會。有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亦表示,不希望「一刀切」,相信並非每一宗案件都會影響國安。
港有足夠資深大狀助訴訟
另一議員梁美芬相信香港有足夠的資深大律師處理訴訟,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非正常做法,指除非證明本地沒有人才,否則申請不應獲批。政府重申,相信新機制獲批的申請,必定是例外中的例外,法院考慮批出「專案」申請的門檻很高。
會後被問及如何處理黎智英案件,政府指已發生個案不適宜作出評論。再被追問有意見質疑國安法案件審訊速度,政府表示,審訊時間需視乎案件發展,以及公平審訊,期望每個案件均有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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