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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促立侮辱罪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到立法會出席《施政報告》答問會。筆者提出,警隊近年成了示威者的攻擊對象,慘遭滋事分子出氣及辱罵,已引起市民公憤。由於社會上經常出現執勤中的警務人員被人辱罵或以肢體語言侮辱的報道,甚至近期殉職的女高級督察林婉儀在網上也慘遭侮辱。此等行為有損警務人員的尊嚴及權威,亦增加了執法難度,因此要求政府盡快設立侮辱罪。
議員自2016年開始在立法會提出過相關修例至少7次,已經給予政府好多時間。筆者過去更提倡政府參考其他先進地方,包括法國、荷蘭、新加坡及澳門等,禁止侮辱他人的行為,並對侮辱公職人員施加較重刑罰。早前亦委託立法會資料研究組研究了法國和新加坡就禁止侮辱執勤前線公職人員所制訂的法例。可惜政府多年來一直說研究,仍是只聞樓梯響。政府日前更回應指法例只是手段,社會最需要的是自覺,市民需自覺守法,自覺尊重別人,故教育攸關重要。惟教育不能替代法律,若是能夠,世界上還要法律做甚麼?
綜合研究資料,粗略估算全球約有15個先進地方,制訂了法定條文禁止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法國訂有專門法例禁止「藐視公職人員」(藐視法),以保障執勤中的公職人員免受侮辱,藐視法曾於1994至2017年間修訂4次,以擴闊罪行的涵蓋範圍及加重罰則。
新加坡1996年以英國的《1986年公安法令》為藍本,修訂《雜項罪行(公共秩序與滋擾)法》,加入一項特定條文,對侮辱公職人員的行為施加較重的罰則,新加坡近年經常引用有關侮辱公職人員的條文,就辱罵執法人員作出檢控的個案,逾九成個案涉及辱罵警務人員。
澳門也設有「侮辱罪」,若出言侮辱使他人人格和聲譽受損,即屬違法。如果侮辱正在執勤的公務人員,更會犯下「加重侮辱罪」。
市民一時衝動的行為,公職人員一直都會容忍,但要求他們接受無上限的挑釁並不合理。拖延設立侮辱罪,只會令公務員以為政府不重視,從而減低他們的士氣。政府應盡快提交研究成果,設立侮辱罪,維護公職人員的尊嚴及士氣,重建理性包容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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