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股份凍結 申行使投票權 官斥黎智英天真
被捕後屢處理資產 或影響充公令
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黎智英,因前年3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罪成,正在赤柱監獄服刑。黎就保安局凍結他所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於今年7月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可行使該些股份的投票權,但保安局提出反對,指他有可能藉行使投票權危害國家安全。雙方就港區國安法條文中「禁止處理財產」所涵蓋的範圍有爭議,高院法官陳健強昨天頒下判詞,裁定在港區國安法下,「處理財產」包括行使股票投票權。案件無限期押後,黎如要行使壹傳媒的股票投票權處理壹傳媒事宜,包括把壹傳媒清盤,可再提出申請。
黎稱不知董事集體跳船
黎於今年7月入稟高院時,原本要求法庭批准他行使全面的股票投票權,但鑑於近日的事態進展,即壹傳媒董事已集體「跳船」離任,黎向法庭聲稱只想行使投票權把壹傳媒清盤。判詞透露,壹傳媒全部4名董事全於今年9月5日辭職,而壹傳媒的附屬公司,最少有58間已於今年8月更換董事,現時只有兩名報稱地址在美國的人士作為該些附屬公司的董事。就近日進展,保安局認為對評估批准黎行使投票權的風險有重大影響。黎早前向法庭表示不知道該些新進展,但法官認為黎作為擁有壹傳媒控制權的股東,說自己不知情,令法庭感到驚訝。
庭上釐清處理財產定義
法官指出,訂立港區國安法時,香港身陷最危急的時刻,全港被暴力示威者吞沒,如不處理香港便會步向終結,故中央政府為保護香港、堵塞缺乏國安法的法律漏洞,才訂立該法。就有關凍結資產方面,港區國安法第43條沒有就「處理財產」作出明確定義,但訂立該條文的目的,明顯是為了保存受查人財產,以供日後申請充公令之用,亦要防止有關財產被用作資助違反國安法的罪行,或影響調查。如果只是凍結股票,但卻不禁止行使有關股票投票權,意義不大。此外,黎如果認為行使自己的投票權不會危害國家安全,他可以先向保安局提出申請,若保安局不同意,他可以要求法庭判決。
法官表示,在評估對國家安全的風險時,法庭應該對執法機關的意見給予應有的重視。黎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後,曾多次以書面形式處理壹傳媒的資產,黎於2020年12月8日出售壹傳媒在台北的一幢大廈,涉款逾4.7億元,又要壹傳媒提早向他償還1.5億元。若不限制黎的投票權,可能會導致壹傳媒資產被耗損,影響日後的充公令,而且黎還可以委任對中國有敵意的代理人作壹傳媒的董事。黎要法庭相信他行使投票權後不會影響到凍結令的話,未免過於天真。
案件編號:HCMP 9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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