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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前年衝突5男被捕 3人暴動罪成候懲

【本報訊】前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連日爆發衝突,警方在同年11月18日展開驅散行動,期間拘捕多人。5名當日在彌敦道被捕的男子其後被控暴動罪,他們不認罪,經審訊後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王詩麗拒絕接納被告證供,批評被告出於好奇而沒有離開現場的說法於理不合,認為他們砌詞狡辯,裁定其中3人暴動罪成,當中一人另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立。案中有兩名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法庭把案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需索取部分被告的背景報告,他們須還押。
5名被告依次為郭俊明(25歲,廚師)、羅煒棟(32歲,無業)、姚俊暉(35歲,教師)、丁培基(28歲,送貨工人)及蔡潤庭(25歲,侍應)。他們同被控參與暴動,郭俊明及姚俊暉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郭被指管有37條膠索帶,姚則被指管有剪刀及7包膠索帶。
官拒接納出於好奇心說法
法官提到,郭俊明及丁培基自辯稱想觀察環境,或出於好奇心才逗留現場。但法官不認同,指被告明知現場混亂,身處險境,卻不立即離開,置自身安全於不顧,實屬不合情理,認為他們刻意隱瞞真相。另一被告蔡潤庭亦有出庭自辯,稱當日試圖進入理大,是想救助聲稱被困理大的胞妹,並指打算在進入理大後,才嘗試致電胞妹。法官質疑被告何以不在闖理大前便致電,斥被告編故事。
蔡潤庭代表律師質疑警員認錯被告是投擲汽油彈的人,法官認為現場有街燈,加上被告個人特徵及衣飾易於辨認,而警員與他相距不遠,因此接納警員的辨認準確。法庭考慮到3名被告均穿黑衣,攜有手套等裝備身處暴動現場,裁定他們懷有共同目的,即與警方對峙擾亂公眾秩序,並認為最低限度能裁定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因此暴動罪成。
就被告羅煒棟及姚俊暉的控罪,法官指兩人是在遠離彌敦道的一條後巷被捕,雖然他們的出現相當可疑,法庭亦不接納姚希望觀察現場環境的解釋,但因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至於針對姚俊暉及郭俊明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法官認為索帶可以用作製造汽油彈等,考慮到兩人身處大規模暴動現場附近,故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案件編號:DCCC 10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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