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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如軍火庫 23歲仔10‧19判刑

涉案單位有爆炸品和汽油彈,法官形容該處是小型軍火庫。 涉案單位有爆炸品和汽油彈,法官形容該處是小型軍火庫。
涉案單位有爆炸品和汽油彈,法官形容該處是小型軍火庫。
單位檢 黑火藥 鋁熱劑 汽油彈 無人機
警方前年搜查大角咀一個單位,在單位內搜出黑火藥、鋁熱劑等爆炸品,同時檢獲多枚汽油彈,及可用來投擲汽油彈的空中無人機。涉案單位的租客昨天在區院承認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法官李慶年形容該單位是「戰術小型軍火庫」,但辯方律師提出異議,指案中搜到的黑火藥只有0.1克,認為談不上是軍火庫。法官暫定於10月19日判刑,以待同案另一被告的審訊結束,該租客要繼續還押。
23歲被告董上琳,報稱無業。他承認的3項控罪,分別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在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單位,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黑火藥;以及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及鎂。最後一項控罪指在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玻璃樽丶毛巾、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劑、甲苯、6個樽頸裹着含汽油毛巾布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能與該等空中無人機連用的投擲裝置。董原本還被控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無線器具兩罪,指他在黃埔花園住所管有違禁品,但兩罪已獲准留在法庭存檔。
案情指,2019年10月3日被告與業主簽訂租約,租用大角咀橡樹街單位。同月15日,警方展開監察行動,見被告多次進出大廈,同日晚上警員截停被告,當時被告一度掙扎試圖逃走,但終被制服拘捕。警員利用被告的鎖匙進入單位,在單位內搜出涉案物品。除此之外,警方亦搜獲大量防護裝備、及大量寫有2019年6月示威事件的筆記。
無人機可連接投擲裝置使用
控方指,被告於案發期間,把涉案單位用作工場而非居住用途,以製造及儲存多種物料及物品。被告知道單位內發生的事情,亦有持續參與。在單位內檢獲的化學原材料及其他物料,可製成爆炸品,並與其他裝置,例如手提電話裝置,可一併使用。此外,玻璃樽、毛巾等可製作汽油彈,而空中無人機和投擲裝置可配合小瓶汽油彈使用。控方指出,警方採取行動前,黑火藥已成功製成和使用,單位內有人曾試圖製造鋁熱劑,但告失敗。 案件編號:DCCC 47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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