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兩拾荒男被控盜竊燈具 二審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台中市兩名拾荒男子誤以為一間裝修的餐廳內,10多組燈具是垃圾而擅自取走變賣,遭餐廳報警指控二人盜竊。二人因曾經多次拾金不昧,一審獲判無罪,惟檢察官不服上訴。當地傳媒周日報道,台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發去年4月28日凌晨3時許,報稱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的黃姓及陳姓男子,到一間裝修的餐廳檢拾遺棄物,在餐廳庭院地上發現並檢走多組庭院燈、投射燈,並以500元(新台幣‧下同,約130港元)出售予資源回收業者。餐廳表示,有關燈具並非垃圾,卻遭人偷走,因此損失約數萬元。
多次路不拾遺 達4300元
法官一審時認為,若單純行竊燈具,二人不會多次到其他地方翻找不值錢的物品;警局紀錄證明二人多次路不拾遺,金額多達1.7萬元(約4,300港元),相信他們無竊盜犯意,遂判處無罪。檢察官提出上訴,指餐廳區隔有價值與無價值物品,認為二人挑選有價值設備。法官二審時再指餐廳擺放物品雜亂,容易讓人誤認;加上二人在檢拾時毫無遮掩行為,因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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