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季本地波出現意圖行賄打假波案件,前愉園國援于洋罪成被判入獄,足總在新球季開始前,決心整肅球圈風氣,昨日在奧運大樓召開季前聯席座談會,邀請廉政公署人員向甲、乙、丙組球會人士講解「賄賂」及「打假波」定義,務使球圈保持廉潔。
昨日座談會公布新球季賽事運作、新球例及紀律事項,並安排兩位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人員,首席主任利逸修及總主任許仲鳴出席,向球圈人士灌輸防貪意識,講解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第11條及第19條法例,以免圈中人行差踏錯。
賄賂同打假波肯定係犯法,但若然有人出「獎金」鼓勵球員贏波,是否犯法?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如未經僱主(班主)許可,球員收取任何人士「獎金」,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同樣情況下,只要經過僱主(班主)許可,就唔算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