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應重判 輕饒漢奸是非淆

「死有餘辜,死不悔改」。本報「正論」在黎智英等人首被判刑翌日,即以這八個大字批之,事實證明非常準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昨日就8‧18案的罪成裁決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黎智英同時就8‧31案判刑申請減刑,反映漢奸走狗雖死有餘辜,但死不悔改。之所以有恃無恐,除了司法過去一直包庇,最關鍵是兩案判刑過輕,黎智英獲輕判不用說,李柱銘、何俊仁更獲緩刑放生。身為法律界人士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法庭偏偏釋出極壞訊息,他們不食髓知味謀求完全甩身才怪。

得了便宜 隨即上訴

法治精神在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人人平等,不偏不倚,可惜在香港卻是另一回事。眾所周知,8‧18非法集結案共有9名被告,雖然全部被判監禁,包括認罪的區諾軒,但刑期只有短短8至18個月,而且多達4人獲緩刑,包括拒絕認罪的3名法律界人士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變相放生;至於8‧31非法集結案,3名被告之中,曾獲銀紫荊星章的楊森同樣獲判緩刑。儘管黎智英兩案皆被判處監禁,惟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實際只需入獄14個月了事,與非法集結最高監禁5年相距極遠。

漢奸走狗肯定獲得輕輕放下,卻連高高舉起也談不上,難怪判決一出,全城嘩然,質疑法庭判刑過輕,毫無阻嚇力。古時候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今日香港卻是「刑不上大律師」、「漢奸犯法輕輕放下」,法治觀念比古時候更薄弱,叫人情何以堪!

人們實在不明白,法庭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聲稱「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分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證明非法集結絕非小事,何況「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更是罪無可恕,何以到頭來卻是刑責不相稱,絲毫反映不出案件的嚴重性?

須知道,2019年的黑暴將香港攪得周天寒徹,特區淪為汽油彈之城,以黎智英為首的反中亂港集團,屢屢藉詞所謂的和平遊行激起群眾仇中仇警情緒,演變成打砸堵燒;而這班自詡「和平守法」的帶頭者、總指揮則趁亂閃人遙控指揮,留下爛攤子予警察和無辜市民承受。黎智英罪大惡極不必說,最令人反感的是李柱銘、何俊仁這些具有大律師或律師資格的「資深法律界人士」,知法犯法卻死不認罪,還大言不慚將違法行為說成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恬不知恥;法庭則小罵大幫忙,遂被告之願不用他們坐監,懶理外界側目。難怪有人輸打贏要,獲得緩刑或輕判執番身彩還不心滿意足,誓要完全脫罪或減刑為止。到底是誰壯大了他們的膽?到底是誰讓他們顛倒是非囂張若此?

當佔中期間維持秩序的「七警」也慘遭重判入獄,當法庭振振有詞斥責警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當上訴庭連當中5警的上訴都予以駁回,誓要他們把牢底坐穿,為何深諳法律的大狀犯法卻可逃過牢獄之災全身而退?同樣知法犯法,結果截然不同,這不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是甚麼?這不是另類的官官相護是甚麼?

主動覆核 撥亂反正

正如有人指出,上訴庭不僅不應接納他們的上訴申請,律政司更應主動就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鄭若驊早前才沾沾自喜聲稱,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6宗有關反修例案件的覆核刑罰申請,15宗已經審結且全部覆核得直,證明初審判刑過輕或原則犯錯蔚然成風,8‧18案及8‧31案恐怕也沒有例外。輕判既對社會釋出極壞訊息,對被告更起了鼓勵效果,難道律政司無責任撥亂反正?《港區國安法》業已生效近10個月,律政司再也不能如以往一般庇奸護惡,黎智英的刑恐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案拖延上訴已極之惡劣,非法集結案性質更嚴重,豈能姑息養奸、助紂為虐?

歌神許冠傑《鬼馬雙星》詞云:「做老千梗好搵過皇帝」,令人莞爾一笑;回歸24年後,大可改為「做漢奸梗好過做皇帝」,令人欲哭無淚。香港號稱法治之區,早已不是英國的殖民地,偏偏漢奸走狗仍然招搖過市,亟受追捧;司法獨立實際上仍是司法獨大,刀把子仍然掌握在外部勢力代理人手裏,連煌煌國法也無從置喙鞭長莫及。在特區做漢奸好過做皇帝,信焉!

本報早就提醒,「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在漢奸走狗獲輕判後,英美等外部勢力適時張牙舞爪為黎智英等人鳴冤叫屈,黎智英等人隨即提出上訴,一切配合得剛剛好。要是司法繼續暗中護航,再次被漢奸走狗走甩何足為奇!港府又好,中央也罷,是否要聽之任之,將國安法立法後難得的平靜一手斷送?將國家安全視作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