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官司纏身黎智英周五再上庭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近年屢次被捕、官司纏身,除了涉及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外,亦另涉4宗與非法集結相關的案件,被控共6項罪名;上述案件已定於在今年內陸續審理,亦即黎需要不斷進出法庭受審;而他亦涉及一宗刑事恐嚇記者案,獲判脫罪,惟有關上訴聆訊的審期仍無影。

煽惑他人參與集結

黎智英昨日就律政司針對他在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獲准保釋,而申請終審上訴,解往終審法院應訊,惟經過一天的審理仍未有定案,需要擇日裁決,期間黎需要繼續還押監房。而欺詐及違國安法這兩宗案定於4月16日再訊,若黎未能於4月16日前獲准保釋,即意味他需一直還押看管至該兩案的下次提訊日期。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最高判刑是可處以終身監禁。

在本月內,黎需面對兩宗非法集結案而到庭應訊。其中一宗案件在本周五(5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該案涉及去年6月4日悼念六四事件31周年的維園燭光晚會,黎被控聯同李卓人及多名支聯會常委等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一宗是涉及前年8‧18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未經批准集結案,該案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梁耀忠、何秀蘭及區諾軒等共9人,其中區已表示會認罪。黎在該案中被控兩罪,包括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該案定於本月16日開審。

涉刑恐案審期無影

至於黎涉及餘下的兩宗非法集結案,分別發生於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控罪指黎分別於2019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於同年10月1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該兩案已轉交區域法院審理,分別將於今年4月及5月開審,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而區院的判刑上限是監禁7年。

黎亦被指於2017年參與六四集會時,在無受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嘅相」,雖有照片和片段佐證,但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最終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將他「放生」。而律政司雖在上訴限期的最後一天、即去年9月17日提出上訴,惟至今4個多月,上訴聆訊的審期仍然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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