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擇日判 黎智英續踎監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原本不獲准保釋,但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天開庭審理律政司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李官的判決有否出錯。案件交由5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他們已聽取雙方律師陳詞,並押後判決,期間黎要繼續還押監房。

終院去年除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給律政司時,已即時撤銷黎的保釋,黎要重返監房收押。已被還押32天的黎昨早於9時27分,由囚車押抵終院出席聆訊,期間低頭不語。黎昨天出庭應訊時,雖然精神尚可,但面容略帶點憔悴。在昨午聆訊結束後,懲教署用囚車把黎押返赤柱監獄看管。

應先確定被告不再危害國安

代表律政司上訴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法官在考慮批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先確定被告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安,然後才可考慮保釋條件,但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卻沒有先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反而先考慮控罪嚴重性,以及黎有沒有潛逃風險,然後才考慮黎獲保釋時再犯的機率。

周表示,被告人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未發生的事情,不涉及任何舉證責任或舉證標準,因此無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而律政司認為李官批准黎保釋屬法律上犯錯,因此終院應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並發還高院重新按《港區國安法》考慮是否批准黎保釋。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港區國安法》第42(2)條關於保釋的條文,違反無罪推定及要由控方舉證的法律原則,因此其法律效力成疑,況且李官在批准黎保釋時,已有考慮上述條文。不過,終院卻指出,李官表示他考慮的是「有沒有理由」相信黎會再犯,這與《港區國安法》規定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再犯的字眼相反。

罪行愈嚴重 愈應留意保釋條件

黃又不同意在考慮批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分兩階段處理,指法庭如果不可以考慮保釋條件是否可以防止被告人再犯,實際上被告人是不可能滿足到「不會繼續危害國安」的門檻,這便等於法庭必然不准被告人保釋,而罪行愈是嚴重,法庭就更應留意被告人提出的保釋條件。

周在最後回應時則表示,從《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句子結構可見,「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是先決條件,要過了此門檻,法庭才可開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包括考慮合適的保釋條件,而且黎提出的保釋條件,都只是針對預防黎潛逃,並無助阻止黎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多名民主派人士昨天先後抵達終院,當中包括多次到黎智英寓所的「飯腳」,如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李永達及前議員林卓廷等,另外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前主席余若薇及「長毛」梁國雄等亦有到場。黎智英的女兒、長子黎見恩及次子黎耀恩先後抵達,《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等其後亦現身。部分人士更進入法庭旁聽。案件編號:FACC 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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