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地鴻爪:有誰監督特區事務

這陣子全世界都在討論「港版國安法」以及《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的法律觀點與問題,似乎也淡忘兩個月前,大家還爭議《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詮釋,到底中聯辦是不是條文內所指的機構呢?其實這些爭拗都是在法律條文字眼上針鋒相對,只是着眼形式,忽略了實際問題。

回歸二十三年,特區政治敗壞,一國兩制荒腔走板,既然設定是高度自治,中央放權給香港政府管理,當然責任在特區領導層頭上。廢官當道,歷任特首都交出不合格成績,各界口誅筆伐,缺失數之不盡,中央所託非人,但亦有聲音在質問,香港是五十年不變還是五十年不管?是誰縱容特區政府倒行逆施,到底中央駐港機構有沒有在監督?管治出了問題,危害國家安全,訂立「港版國安法」來補救,特區政府固然要問責,負責監督的中央駐港機構何嘗沒有責任?

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有三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及中聯辦,前兩者分別負責外交與防務,並非特區自治範圍,所以基本上較低調,與港府亦沒有太多交接。中聯辦則不同,前身是新華社,在九七前已存在香港,對本港情況十分熟悉。港澳辦曾一日連發三稿,澄清《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限,強調中聯辦的特殊地位,雖然在《基本法》沒有明文設置和法律地位,但其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行使監督權。

有權有責行使,不代表實際上有行使或者妥善行使監督權力。反對派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大做文章,指中聯辦越權干預港務,包括介入選舉以及當「太上皇」指使港官行事,猶如市委書記。這些指控令人啼笑皆非,也實在太看得起中聯辦。若果中聯辦真的有積極工作,嚴格監察特區運作,香港就不會出了這麼大的亂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