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法例落後 港人貼錢買難受

香港以往有購物天堂的美譽,主要是因為價廉物美及款式包羅萬有,對外國人士及旅客吸引力極大,然而冇靈魂政府一直食老本,不思改進,消費者法例滯後,顧客缺乏保障,問題產品愈揭愈多,打擊消費信心。

消費者委員會最新測試報告,顯示多款常用的乾香料包括辣椒粉、肉豆蔻粉及薑黃粉等,發現逾五成樣本驗出赭曲霉毒素A和黃曲霉毒素,可以致癌及有損胎兒發育,其中兩款豆蔻樣本更超出香港法例要求。食安中心後知後覺,這次又要消委會轉介才跟進。令人聯想早前發現多款消毒藥水含洋葱伯克氏菌,食衞局始表示低濃度氯的消毒藥水不納入現行法例下的規管行列。

是次報告,消委會亦實試九個網上購物平台,發現能成功申請退貨及退款保障的比例不足五成,消費者往往須自行承擔高昂運費和匯率差額。當中有內地平台的保障卻因中港法制有別,沒有延伸至本地消費者。內地多年來改革消費者相關法例,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容許消費者在網上等方式購物後,七日內毋須理由可要求退貨;如網上商店售賣假貨,索償金額可由原有「退一賠一」增加至「退一賠三」,並設最少賠償五百元的規定。兩岸四地,台灣及澳門都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類法規,唯獨是以往走在最前的香港,這方面遲遲未立法,遠遠落後。

香港缺乏全面的消費者保障法例,只能靠不同綱領或範疇的法例來保障消費者,例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等等。比較具普遍性的《商品說明條例》要多年沉澱,千呼萬喚始出來,便儼然成為一道利器,多次被應用檢控違例者。由此可見,香港極需要更有效直接的法例來保障消費者。

消費者委員會雖然是法定機構,職責保障及促進消費者權益,但因為沒有執法權力,對於投訴「黑店」,難以全面跟進或調查,只能轉介有執法權力的機構或部門,例如海關、警方、競爭事務委員會及證監會等等。可是這些機關重點是執法,而非保障權益,消費者的損失未能補償,香港動用民事法追討,牽涉訟費是「未見官先打三十大板」。消委會處理投訴頂多是調停,希望商戶自動自覺給予顧客交代,面對冥頑不靈的「黑店」不能拉人封舖,撒手鐧只是公布其名稱,這些商舖依然可以繼續用不良手法營銷,或者改頭換面,受害者只能嘆「蝕錢買教訓」。

特區政府從來不以民生為施政主要考慮,政策離地,更被批評傾斜向商家,消費者保障立法諸多藉口拖延,消委會許多建議都被忽視。若把政府視作服務提供者,香港市民則是世界上最不幸的消費者,每年準時預繳金錢,往往得不到應有服務保證,簡直是貼錢買難受,而且悲哀的是,長年累月要硬啃這個差勁「服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