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12黑工 女僱主囚8個月

【本報訊】本港一名女僱主因聘請十二名黑工被判囚八個月。入境處於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在沙田、美孚及香港仔的酒樓內,拘捕十二名正在洗碗的非法勞工,涉案女僱主前日(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十二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的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監禁三至四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被判監禁八個月。至於早前被捕的內地非法勞工,已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處相關行動 3日拘17人

另外,入境處本周二(8日)起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及「滙力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一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年齡介乎廿五至六十七歲。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卅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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