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多國均有《禁蒙面法》 港府兩年前已研究案例

【本報訊】禁止蒙面法例在世界多個地方都有存在,立法目的就以法例的形式及施加刑責,禁止有人在一些場合遮蓋臉部。資料顯示,美國多個州份、加拿大、奧地利及德國等地都有實施,相關國家或地區亦可對被定罪者處以監禁的刑罰,部分國家則會以罰款形式處理。

港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亦稱,在其他西方民主司法管轄區的恒常刑法中,也可以找到與《規例》類似的法律,當中包括加拿大、法國、瑞典、西班牙、丹麥、挪威、德國及奧地利等。

2011年佔領華爾街 多人獲罪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二○一七年的一份資料摘要,研究組就美國紐約州、明尼蘇達州及德國對公眾集會的規管進行研究,當中有提到上述三個地方都禁止蒙面隱藏身份,在紐約州和明尼蘇達州,民眾在公眾場所聚集時不得喬裝或蒙面隱藏身份。不過,在紐約州,如遮臉是與派對或娛樂目的有關,當局會給予豁免。至於德國,集會人士不得在集會期間用任何衣服或飾物遮蓋臉部。文件續指,在紐約州,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十五天及/或罰款不超過二百五十美元(約一千九百六十港元)。以一一年「佔領華爾街運動」為例,據報部分示威者就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不過,文件亦指,限制蒙面的規定過去十多年備受爭議,並多次引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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