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警方被指行動出錯 官稱非關鍵

【本報訊】二○一六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案,四名涉案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及非法集結等七罪,法官昨於高院繼續指引陪審團,指警方維持治安時,可按情況所需而使用合適武力,雖然本案中辯方曾指警方的部署不完善、策略不英明及行動有出錯,但均非本案關鍵,因是次並非針對警方的紀律聆訊。

需考慮行為是否符控罪元素

法官續指,警方證人供稱警方當日在現場是要恢復堵塞的交通,陪審團須考慮是否信納這是警方行動真正目的,至於警員的行為有否擾亂秩序及惹怒市民等,均非主要考慮因素。法官又指,控方證據多次提及本民前成員當時的作為,如陪審團肯定梁天琦是本民前成員及發言人之一,可將該些本民前成員在本案之作為作為考慮。但法官指單是同樣在現場及與該組織成員有同樣訴求,並不等於有干犯控罪,陪審團仍要考慮被告對該些成員行為之認知,以及被告本身行為是否符合控罪的罪行元素。

法官另指,證供中多次提及黃台仰的作為,但黃非本案被告,陪審團不需理黃有否犯罪,但可考慮眾被告對黃提出所作行動的認知及之後反應,去考慮眾被告有否干犯控罪所指的罪行元素。四名涉案被告依次是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

另外,警方早前再拘三名男子指他們涉旺角暴亂案而被控暴動等共四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再訊。三名被告依次是譚百熙、陳舜堯和王國斌(廿一至卅歲),王被控在豉油街參與暴動,陳被控用火損壞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三名被告亦分別被控在山東街損壞一塊指示牌及行人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四月二日,轉往區院審理,三人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 WKCC 44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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