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成立《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召開首次會議審議草案。根據最新文件顯示,立法會法律顧問已於上周三致函政府,提出廿一項意見要求當局澄清,包括於條例附表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內,是否在場每名人士均須在播放或演奏國歌時唱國歌,如相關人士沒歌唱,該人會否被視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而構成條例內的罪行。
法律顧問又提出,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是否只有附表內的場合,其他場合如在公眾場所觀看廣播或錄像時,是否包涵在內;特首及行政會議以甚麼因素,考慮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條例建議教育局局長須就將國歌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請澄清是甚麼的指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擁言論自由而不被檢控,有關條例會否對特權法有影響。
另外,顧問亦留意到在條例的弁言中,「Broadcast」翻譯為「播放」,但於條例第10(1)、(2)及(3)條中則翻譯為「廣播」,哪一個詞才合適;條例草案第7及第6條的檢控時間為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