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匿港逍遙法外議員撐盡快修例

【本報訊】保安局擬修例容許與其他沒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透過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認為,今次修例應該進行,因為本港僅與約二十個國家有相關協議或安排,台灣、澳門都無法移交逃犯,估計有關個案的嫌疑犯是蓄意逃到台灣犯案,修例對堵塞漏洞很有幫助,政府希望七月前完成修例,是估計有關嫌疑人或會在七月獲釋,若七月前未能完成有關修例,該嫌疑人便會成為自由身。

葉劉解釋,由於該嫌疑人目前在港面對的控罪相對輕微,七月或已服刑完畢,可以離開香港去其他國家或地方,香港無法將該人繩之以法,而此個案亦會成為壞先例,或會有人覺得可以去到其他沒有移交逃犯安排的地方犯案。她指,有關修例要在數個月內通過有難度,相信需要很大力度才能完成,希望能盡快完成審議修例。

逮捕後仍可抗辯

被問到有關修例會否打開缺口,令在港的內地異見人士或會被移交內地,葉劉指,即使通過有關修例,政府逮捕嫌疑人後,有關人士仍可在法庭抗辯,可以用有關罪行實際上涉及政治罪行或違反人權作為抗辯理由,考慮到修例後,仍要符合本港目前移交逃犯條例的相關人權準則,有關人士仍可申請司法覆核及申請人身保護令,一樣可以「打官司打幾年」。她又指,移交逃犯法例的原則是疑犯所觸犯的法例,須兩地都有相關罪行,本港沒有政治罪行,若嫌疑人犯下政治罪行,就不符合有關移交法例。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指,港人較相信台灣司法制度,若僅處理台灣移交逃犯問題,港人較易接受,但若修例僅處理移交逃犯到台灣,相信政府不會接受,因為好像視台灣非中國一部分。他又指,內地異見人士不時因經濟犯罪被捕,令人擔心本港修例後,會有在港的內地異見人士因經濟犯罪被移交到內地,本港法庭難以估計相關涉案人士是否因其他原因而被要求移交,令本港法庭處境尷尬。

朱稱或會就有關修例提出修訂,需要認真審視內地部分的細節才能決定,不能因為涉及台灣個案就「衝過去」完成審議,若擔心時間不足,就暫停處理國歌法等無迫切性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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