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約」車召喚服務平台日漸流行,運輸署指近年使用這些平台的違法出租服務日益普遍,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力度,運輸署檢討了有關罪行的現有罰則。
運輸署在提交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指出,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個案近年顯著,近期發生數宗涉及非法出租車輛的交通意外,更凸顯乘客和道路使用者欠缺保障。警方於二○一五年一月及一八年十二月期間,對一百九十五宗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個案採取執法,一八年錄得六十九宗,相比一七年的五十宗上升三成八,所有涉事車輛均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
署方又參考了多個司法地區的相關罰則,發現香港現行法例訂明的最高罰款額偏低,建議有關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最高罰款額,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五千元及再次定罪的一萬元,分別增至一萬元及二萬五千元。
署方亦建議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期限,把吊銷期及扣押期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的三個月及再次定罪的六個月,分別增至六個月及十二個月,同時增訂一項特定條文,讓法庭或裁判官可命令就該罪行被定罪的人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至於首次定罪的最高監禁期為三個月,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