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與妻子在兩年多前辦理離婚期間,他因稚齡女兒的接送問題與妻子娘家的親友起爭執,他涉襲擊妻子的表弟,並損壞妻子另一表弟的家門和電器。男警去年初承認普通襲擊和刑事損壞罪,裁判官就普通襲擊罪判罰款二千元,刑事損壞罪則判囚六星期及需向事主賠償一千三百元。男警不服要被判監,早前向高院上訴要求減刑。法官昨日裁定男警的刑期上訴得直,由判囚改為罰款二千元,賠償令則不變。
雖然本案上訴人余海坤(四十歲)早前已服滿刑期,但他仍要求改判非監禁刑罰。其代表律師曾在原審求情時訴及原因,指上訴人若被判監,會令他失去長俸。
法官昨日在本宗上訴案的判詞指,量刑時不能忽略上訴人是因交通意外傷及頭部後,患上抑鬱症,在自行停藥而影響情緒下才犯下此案。上訴人的前途與家庭,都因一宗交通意外而被徹底摧毀,值得同情。法官又指,上訴人的普通襲擊罪,嚴重性未必低過刑事損壞。既然前者可判罰款處理,後者亦應可判罰款;而上訴人已遭收押多時,已受到應得教訓。法官因此裁定刑事損壞罪毋須判囚,改為罰款二千元。
案件編號:HCMA 15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