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三年前於旺角扑頭行劫女子失手,一度被其他途人擒獲但他隨即逃去,惟卻將其眼鏡與手錶丟失在現場,給警方掌握其DNA,當男子稍後再干犯販毒案被收押在懲教所時,經基因比對下終將他揪出來。涉案卅四歲男被告曾子龍,昨於高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判監五年兩個月。
被告過往曾有兩次打劫案底,由於他另涉及一宗販運近一公斤冰毒案,在前年已承認販毒罪,判囚十四年八個月。他在該販毒案仍遭還押候審期間,被揭發於一五年干犯本宗扑頭搶劫案。因被告已經要面對長期監禁,故法官今下令本宗劫案的刑期,其中一年兩個月與販毒案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被告要為搶劫案加監四年。
事發在一五年十二月廿七日清晨六時半,四十五歲女事主行經旺角甘霖街時,遭被告用硬物擊頭及搶去內有五千元人民幣、一千五百港元和價值三千元手提電話的斜揹袋。見義勇為男途人聽到事主大叫「搶嘢」,遂協助追截被告,兩人糾纏至新填地街與登打士街交界,被告最終掙脫,但事主的斜揹袋、被告的眼鏡與手錶則在糾纏間散落地上。事主拾回斜揹袋,發現財物未有損失。
事主其後被送院驗傷,證實頭部有一道長三厘米的裂傷並要縫六針。警方事後發現遺在現場的眼鏡沾有被告DNA,稍後並查到被告正就販毒案收押中,遂安排事主認人,成功認出被告就是扑頭劫匪。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是因要滿足其毒癮而犯本案,現已忘了當時是拿甚麼扑事主頭,但因事主僅受輕傷,要求法庭考慮此點。法官指事主沒受重傷只純粹因「幸運」,但判刑時仍就此項控罪案例所定的八年刑期,酌情減至七年九個月,並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五年兩個月。基於被告干犯本案與前一案的性質不同,法官下令本案其中一年兩個月的刑期可與販毒案同期執行,餘下四年仍要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HCCC 37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