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女案 巴士車長7罪不成立

【本報訊】巴士車長遭親生女兒指控,在她十一歲至十三歲的兩年內,多番對她性侵犯。車長因此被控五項非禮及兩項強姦罪,案件日前在高院審訊時,女兒本周一出庭作供時,卻推翻她報警指稱遭父性侵的說法,女兒表示因不滿父親偏心弟弟,遂拿父親手淫遺下在廁紙上的精液抹入自己私處以誣告父親。由於案件峰迴路轉,法官昨日聽取控辯的陳詞後,裁定被告所有控罪均表面證供不成立,亦毋須就控罪答辯。之後法官指示陪審團要對被告面對的七項罪,全部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官倡考慮需否為事主申保護令

惟法官在陪審團裁決後,亦向控方提出,不論今次審訊結果如何,女事主X與家人的關係亦「不能算是和諧」。法官提議控方可作出跟進,考慮是否為X申請保護令。警方則回應指,本案所有的後續行動,都會以X的福利為首要考慮。

涉案四十二歲男被告,原被控由一五至一七年間,在其粉嶺住所內五次非禮和兩次強姦他的女兒X(現年約十五歲)。

據控方所指,X的母親在一七年十月十四日,回家後見到X慌忙丟掉一團廁紙,追問下X表示剛遭被告強姦,X母於是報警將被告拘捕,而X向警方錄口供時,更指被告之前由一五年起已曾五次非禮和一次強姦她。鑑證專家事後在她私處內找到被告的DNA,但X日前在庭上卻推翻口供,指報案當日她向被告索回手機不果,加上不滿被告偏心弟弟,又碰巧撞破被告在房內手淫,遂趁機拿走被告抹精液的廁紙,把精液抹入自己私處以作誣陷。控方在X「翻供」後,曾想重召鑑證專家到庭,以供述抹精液入下體是否可行,但昨決定不重召,另外連原定緊接X作供的X母也不傳召,決定就此結案。

無證據指體內DNA源自性交

辯方隨即向法官表示因X已翻供,控方已無證據去支持控罪,遂要求法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雖然控方欲力挽狂瀾,指最後一項強姦罪有獨立鑑證證供支持;但法官認為DNA是怎樣走入X體內,僅得X自己的一個講法。控方亦無證據指DNA一定是因性交而來,因此法官決定,被告就他全部的七項控罪,均毋須答辯,並以此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HCCC 16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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