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研擴至特首 政府7年無寸進

【本報訊】因應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貪案、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五千萬港元案,令社會關注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八條以擴大規管範圍至特首,惟政府拖足七年仍未修例。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修例涉及複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目前正作深入研究,而現時亦有若干條文規範特首,故即使修例建議仍在研究當中,法例亦沒有空隙存在。

疑涉國家層面待審批

議員林卓廷批評,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早於七年前提交報告,但修例卻毫無寸進,又質疑特首地位是否超然並高於法律,詢問政府是否打算任期屆滿前都不完成選舉承諾。議員謝偉俊則指,目前已花七年時間研究,但複雜如政改的問題,七年時間是「研究有餘」,不明白修例是否牽涉國家層面有待審批。

議員何君堯認為,現時條例已經足夠監管特首,政府應表明修例是「無得研究」。議員葉劉淑儀亦都指出,利益包括提供交通接載,修例後特首每次接受接載都有機會中招,故要先作詢問,並且不切實可行,認為政府應表達有關修例建議「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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