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一四年在處理一宗懷疑過量儲存燃油個案時,被指涉嫌挪佔案中檢取的逾六百公升燃油及金屬桶等財物,卻向上級訛稱已適當地處置有關財物並歸還物主。涉案四十五歲被告何廸希事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共兩罪,經審訊後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證供揭示消防處內部制度有「甩轆」情況,不但被告用電郵回覆時,疑以「標準用語」推搪上級查問,又發現不少消防員未以正規方式保存「危險品認領」的收據。由於不能排除被告「忙中有錯」,故在案中存有疑點下,裁定被告兩罪皆不成立。
被告何廸希昨獲悉脫罪後,即時雙眼通紅,並向坐滿法庭旁聽的親友和同袍舉起拇指,部分旁聽者聞判亦不禁拍掌及讚好。裁判官裁決指,被告曾透過電郵回應上級查問如何處理涉案檢取到的危險品時,稱已把涉案物品「轉交警方跟進」,這說法與事實不符。
但裁判官同意,被告有可能回覆時錯用以往處理相類個案時慣用的「標準一般用語」,加上被告發出該電郵前數分鐘,才完成出勤返回消防局,因此不能排除被告或因公事繁忙而「手快快」出錯。還有,裁判官指被告的上級又曾致電被告查詢,惟上級未有把雙方對話內容記錄下來,故此亦不能排除上級誤會了被告的意思。
另外,裁判官發現有關「危險品認領」的收據,原是一式三份,其中白色收據應是物主領回物品後,消防處將該物主簽署的收據貼回收據冊作紀錄,惟案中的危險品白色收據一直不翼而飛,確惹人懷疑。但裁判官續指,翻查處方的收據冊時,發現不少其他白色收據亦同樣失蹤,顯示並非所有消防員都以正確方式保存收據,故不會因收據的失蹤 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裁判官認為被告處理涉案物品的態度,雖令人產生莫大懷疑,其連番出錯亦自招嫌疑,但因控方的舉證有疑點,裁定被告脫罪。被告原本被控在無合法辯解下,於一四年四月廿四日故意挪佔六百六十一公升燃油、十八個金屬桶等危險品,而有關物品本來存放在沙田消防局危險品儲存倉庫,等候移交警方,但被告涉嫌訛稱已移交警方,其後再訛稱已歸還物主。物主否認曾領回有關物品,惟裁判官認為該物主的證供亦不能盡信。
案件編號:WKCC 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