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健儀(四十九歲),為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前行政及人事經理,被控十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一四年至一五年期間,向易方達虛假地表示十張劃款審批單,是關於辦公室影印機的租用費,並且意圖詐騙以及誘使易方達向一間辦公室設備公司支付共逾五十一萬元,導致該公司獲得利益或易方達蒙受不利。
製10張劃款審批單詐騙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在未經易方達行政總裁的事先批准下,與該辦公室設備公司簽訂兩份合約,並根據有關合約製備該十張劃款審批單。易方達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