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黃浩於二○一七年十二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持有網媒《眾新聞》的公司及總編輯,指《眾新聞》於前年十一月在網上刊登一篇有關《壹週刊》交易的文章,其內容涉及誹謗他,故要求法庭頒令刪除該篇報道、要對方交出所有因該報道而引起的利潤,以及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制對方出版有關報道或發表類似的誹謗言論,並要求賠償。案件昨在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黃浩要求被告向他披露負責涉案文章的人士身份但遭拒,遂申請聆案官頒令要對方披露,聆案官最終就此申請排期作聆訊,預計審訊需時半天。
本案原告黃浩,被告分別是持有《眾新聞》的公民記者有限公司和總編輯李月華,與訟雙方均派出律師代表到庭應訊。聆案官昨指出,由於與訟雙方就原告要求披露負責涉案文章的人士之身份一事有爭議,故決定就此事排期作聆訊。
案件編號:HCA 28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