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男子聲稱在七個月內,把二億八千多萬港元交予一間投資公司及其負責人投資後,對方違約和沒有履行收受款項的條件,男子遂在昨日入稟高院,要求投資公司退回款項和利息。原告陳浩中,兩名被告依次是三業投資有限公司和賴俊光。入稟狀透露,被告一方於去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間,合共收取了原告逾二億八千萬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退回全部款項。惟入稟狀沒有交代其他詳情。
案件編號:HCA 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