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男生去年在其十八歲生日當天,遭一對在中學時期所認識的姊妹花學妹「翻舊帳」,報警指控他非禮。事緣男生在三年前與當時十二歲「妹妹」是無所不談的密友,惟男生想進一步,相約妹妹在學校戲劇室make out(親熱),期間二人脫光及摸胸等,妹妹在最後一刻拒絕與他性交。事件直至去年二人因事爭執,妹妹氣得往報警而揭發,並揭露她姊姊亦曾遭男生「揸臀」。被捕男生昨於區院承認兩項非禮,准保釋候判。
現年十九歲男被告以W.Q代號,身材健碩樣貌英俊,昨由母親陪同到庭。他被控在一五年非禮當時十二歲的X(妹妹),以及在一六年非禮當時十八歲的Z(姊姊)。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十八日,待索閱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刑。
案情指被告、X及Z於案發時讀同一中學,X與被告是親密朋友,經常在Facebook聊天,話題包括戀愛及性。一五年五月,當時十六歲就讀十年級的被告,問七年級的X可否與他「make out」,兩人遂相約放學後在戲劇室「密會」。當時二人擁抱,被告脫掉X衣服,摸X胸、指插及舔X私處等。被告嘗試把下體放入X私處時,問X「can I put it in」,X說「No」並推開被告。由於當時有工友在附近,二人離開。至一六年九月,被告於學校走廊遇到Z,兩人當時均就讀十二年級。被告突然向Z隔褲揸臀,要Z拍一拍他的手才放手。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現於港大讀二年級,其父從商,家境不俗。辯方詳述事件背景,指早在被告十五歲時,同校的X主動與他成為Facebook朋友,辯方呈上兩人的通訊紀錄,當中見X不時試探被告有否女友,又問被告曾否喜歡她。稍後更進而談及敏感的性話題,X亦與被告分享她與男友親密關係的詳情。
案發前一天,X告訴被告,她與男友相處不快,被告才一時鬆懈犯錯,被告當時才剛滿十六歲,愚蠢以為在雙方同意下的親密行為不算違法。由於X在事發後無異樣,仍舊找被告及發送私隱及與成人話題有關的訊息,被告才被動地回應。X去年初與外國男友分手後,與友儕談及當年make out一事,被告得知後,找X質問「點解要咁講」,X才發訊息指「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but I don't」(你會有所損失,但我沒有),而揭發事件。
辯方續指,Z與被告同參與泰國遊學團時曾發生親密行為,但回港後二人無下文。惟被告愚蠢地以為仍可對Z任意觸碰,加上被告喜歡健身,向Z揸臀時遂指「你要做多啲運動」。Z當時即刻報告校方,被告因此要簽下行為合約書,以為事件告一段落。被告現已知錯。
案件編號:DCCC 57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