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四年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九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一案,昨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繼續結案陳詞。兩名學生領袖張秀賢和鍾耀華透過法律代表陳詞均指,他們只呼籲市民前來支持學生,無意呼籲長期留守;鍾耀華一方更認為,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群眾失敗後,金鐘反遭受長達兩個半月的佔領,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可能是群眾佔領金鐘的間接成因。
代表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指,金鐘添美道集會在佔中啟動前的一四年九月廿六日及廿七日,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即使張有「煽惑」之嫌,亦只是呼籲市民參與合法集會,以支持學生及「重奪公民廣場(即政總東翼前地)」,控方無法證明張有意圖煽動示威者無限期留守。
代表鍾耀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縱有證據顯示鍾曾呼籲群眾堅守防線及「反包圍」警方,不代表必會發生公眾妨擾。戴更質疑,警方出動催淚彈和胡椒噴霧對付示威者,卻始終沒提供合理理據,而證供證明警方在九月廿八日施放催淚彈後,反而有更多市民到金鐘聚集,令示威情況惡化,最終出現長達兩個半月的佔領,故法庭應考慮,警方施放催淚彈不排除是群眾佔領金鐘的間接成因。
代表被告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黃在分域碼頭街從沒呼籲示威者長期留守或封鎖道路,反而曾要求示威者讓路予救護車通過,認為造成的交通阻礙屬合理範圍,不足以定罪。
最後一名被告李永達透過資深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指,當時警方封鎖前往添美道集會的道路,李遂在夏慤道用大聲公呼籲對面馬路的群眾繼續前行,此舉「最多只算是叫人亂過馬路」,而李所叫喊的口號不代表真的可付諸實行,正如有示威者高叫「梁振英下台」,不會真的有人去拉梁下台,故叫口號不等於煽惑。案件今續訊,由控方回應辯方的陳詞。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