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友遭錯誤注射逾倍藥

【本報訊】安老院舍虐老事件令人髮指,申訴署調查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時索取多宗個案作研究,發現社署監管權力及範圍有限,一踏出院舍範圍則不屬該署監管,而現行法例更欠全面,未有規管多項違規行為,有長者被錯誤注射逾倍藥物,但受條例所限,社署只能向院舍發出糾正指示,阻嚇力不足。

長者跌倒事故齋警告

社署根據《安老院條例》及《安老院規例》,透過發牌制度監管安老院,但《條例》及《規例》竟未有規管部分嚴重違規事件。有私營安老院保健員三年前因錯誤理解醫生指示,於院友的一包腹膜透析液內錯誤注多五倍的肝素鈉注射液,最終院友需入院治療近三星期。社署表明藥物事故屬嚴重違規,該院舍更未有列出用藥紀錄,違反《實務守則》,惟《條例》不能檢控錯誤用藥,只能發出糾正指示,並要求院方日後小心嚴謹及適當地管理院友的藥物。

另有長者於院舍及醫院內跌倒,惟受監管範圍所限,社署只能就院舍內跌倒向院舍作出警告,醫院內跌倒一事只能轉交「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

倡出外陪診納入監管

申訴署認為《條例》作用有限,社署無法檢控嚴重違規事件,起不到阻嚇作用,安老院派員護送及陪伴院友應診屬常見工作,惟院友出外應診時有否得到安老院職員適切照顧,社署卻沒有監管權力。申訴署建議,當局應將部分錯誤納入《條例》或《規例》,並將出外陪診服務列為社署監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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