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福局拒設外傭試用期

【本報訊】為遏止外傭涉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入境處自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書面回覆議員蔣麗芸提問,指截至今年十月底,入境處需進一步審查的外傭工作簽證個案有一萬一千零七十七宗,拒絕其中一千八百一十七宗申請。他認為蔣提出的設試用期建議複雜,而僱主仍須負擔外傭提前解約的相關費用,開支不會減少。

指僱主負擔開支不減

羅致光經徵詢保安局後回覆指,入境處在一三年六月至今年十月底共接五十四萬四千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需進一步審查的個案佔百分之二,當中可能包括特殊情況如原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除申請被拒外,撤銷及未能跟進的申請分別為八百一十九宗及六百五十八宗。

蔣麗芸建議政府修訂聘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增訂試用期和訂定較長或較短離職通知期。羅致光指建議涉及複雜問題,雖可縮短解約時間,但外傭同樣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約,僱主仍須負擔外傭返回原居地旅費等支出;而僱主聘用新外傭開支包括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也不會因而減少。

他續指,如要求外傭承擔試用期或較短終止合約通知期的風險,不少外傭可能無法負擔來港工作的成本,或因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蒙受嚴重損失,影響外傭來港工作意欲,僱主選擇減少或無法聘請外傭。

羅致光表示,入境處會繼續加強審查工作,適時檢討措施成效;勞工處亦一直鼓勵僱主為外傭購買機票而非提供現金,以減少外傭或職業介紹所收取旅費後沒有返回原居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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