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獨留兒童發生意外 家長或被檢控

託管服務不足,不時有父母因忽略照顧兒童而被定罪。有關忽略照顧兒童的家長,很多時會被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內「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來檢控,其中近期最令人關注的案件,莫過於七歲女童被餓至「皮包骨」慘變植物人案。不過,法律界人士指何為「忽略」定義甚廣,提醒家長應小心照顧兒童。

「忽略」定義廣 大律師籲小心照顧

「監護人對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有看管責任,而佢又冇執行有關嘅責任,就有機會構成忽略。」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社會上最常討論的獨留兒童在家只是其中一個情況,其他例如讓兒童獨自外出,實際有可能發生更多不同情況,一旦發生意外亦有機會被控。但他坦言「忽略」的定義非常廣闊,不能一概而論。

陸又指,法官在法庭上審理案件時會有一連串考量,例如涉事兒童的年紀,其智力或身體條件是否正常等。另外,監護人的年紀、經驗、有否做好安全措施盡量減低意外發生的機率等都會被考慮,但每宗個案都是獨特,法官會依據不同案件作出不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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