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屋失50對鞋 婦向新業主索償敗訴

【本報訊】身為「鞋癡」的六旬婦人坐擁近五百對鞋履,並將它們視為「寵物」又與它們說話,惟她於前年賣樓搬屋後因事離港,兩個月後返港始發現家傭未有把藏於舊居鞋櫃內的至少五十對名貴鞋履帶走,當中不乏Salvatore Ferragamo、Manolo Blahnik、Gucci及LV等名牌。她認定是新業主將鞋據為己有,爭執交涉不果後入稟區域法院,向對方追討至少三十萬元。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日頒下判詞裁定「鞋癡」申索敗訴,指她無足夠證據證明新業主取去其鞋履,並要她支付對方訟費。

原告陸寶英,首被告鮑錦洲為原告舊居的買家,次被告李憶夢是鮑妻。法官判決指,原告作供時亦坦認,她自己不論在指示家傭上,以及在交樓前跟次被告溝通上,都只說會把鞋櫃留在舊居,而沒說清楚要將櫃內的鞋取走,直至交樓兩個月後,原告才發現「愛鞋」失蹤。

官指原告對珍藏品大意

法官認為,原告雖自稱視藏鞋如寵物,甚至會對鞋說話,但其實她對珍藏品甚為大意。法官指,原告把鞋櫃放在舊居大廈的公眾地方,在她前年九月最後一次開櫃檢查,至三個月後她才發現失鞋,期間已有無數住客、裝修或搬運工人經過鞋櫃附近,原告實在無法指出鞋履是何時及遭誰人取去。

審訊時原告聲稱與次被告交涉時,對方說過把鞋「送去救世軍」,對方亦提及原告「穿幾號鞋」,以證明次被告有接觸過失鞋,事後就說謊稱沒見過。法官對此表示,若次被告真有說謊,原告當時對質時,應該必定立刻提出猛烈質疑;但原告不論在交涉的電話錄音中,抑或庭上講述交涉經過時,都沒提到次被告說謊。法官因此裁定,原告從來無向被告一方展示過她的藏鞋,她只是在審訊後段,虛構此事以支持其申索。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 DCCJ 84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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