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醫學美容中心 被指欠針對性

【本報訊】立法會昨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條例草案旨在取代現行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及《診療所條例》,以規管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明確訂明對持牌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及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以及私營醫療機構須實施收費透明措施,並設立投訴管理制度等。不過,議員質疑條例並未規管醫療事故多發生的醫學美容中心。

應聚焦「事故頻生」中心

醫學界議員陳沛然強調,公眾關注的是政府應對醫療事故經常發生的醫學美容中心,而非規管一般私營醫療中心及診所。

議員麥美娟表示,條例草案源於二○一二年DR醫學美容集團造成一死三傷事件,政府成立督導委員會並全面檢討私營醫療機構,但過去六年法例真空期,發生連串抽脂死亡事件,政府需就醫學美容作規管,以免無良醫生繼續利用灰色地帶。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現時對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範圍狹窄、不合時宜,過往多宗醫療事故引起社會關注,認為新的條例草案規管範圍較現行條例全面,並於將來有新的醫療模式及服務時,仍然可以應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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