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涉挪佔其負責檢取的逾六百公升燃油及金屬桶等物品,卻疑向上司訛稱已把有關物品歸還物主,案中的「物主」昨現身西九龍法院出庭作供,卻指涉案燃油金屬桶等物品既不屬於他,他亦沒有領回物品及簽收有關單據。此外,控方在庭上播放被告接受廉署人員的錄影會面時,他對案中多個疑團均指「未能解釋」。
四十五歲被告何廸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兩罪。在本案早前審訊中,消防處文件顯示,被告屢次聲稱燃油等涉案物品,他已親手歸還「物主戴瑞明」。控方昨傳召食肆東主戴瑞明出庭,戴卻供稱,由始至終他與被告從沒有聯絡過,他在一四年四月廿四日亦沒有領取涉案的燃油及危險品,他本來亦與該危險品沒任何關係,更沒簽署相關收據。
戴在庭上查看該收據後指出,收據上寫有他的中英文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的資料是正確,但底部簽署並非他的簽名。辯方盤問時指戴有兩項醉駕案底,質疑戴曾經「醉酒後從車內泵油出嚟」、於一三年七月底時,因飲醉酒而把該些危險品帶到長沙灣副食品市場卻「唔敢認」,其後又已領回危險品,戴對上述說法一概否認。
控方之後播放被告接受廉署人員問話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表示,是透過警方協助下,而聯絡到「物主戴瑞明」,因對方表示過「啲貨係我嘅」,又能說出牽涉多少桶危險品,被告遂相信對方確是物主,其後於一四年四月廿四日把危險品歸還「戴瑞明」並讓對方簽收,然後被告向上級洪重穆匯報。
惟廉署人員質疑指,被告曾向洪之下屬陳偉洪,以電郵交代他已把危險品交予「警方」跟進。被告對此解釋,他撰寫工作報告不時會寫「轉交警方跟進」等字眼,故當向陳匯報時,可能「手快快」寫錯,因而產生誤解,但他否認存心隱瞞上級。對於被告向上級匯報時指,他是在一四年二月至三月間以個人手機儲值卡致電「物主」,惟據紀錄發現該儲值卡在該年六月才被啟用,此時被告表示:「我真係解釋唔到,可能個號碼我抄錯!」另外被問及認領收據上之簽名並非戴本人的簽署,被告沉默思考片刻之後,亦表示「無法解釋」。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WKCC 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