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在處理一宗懷疑過量儲存燃油個案期間,涉嫌挪佔案中所檢取的危險物品及其他財物,但向上級訛稱已適當地處置該批物品並聲稱已歸還物主。他被廉署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共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先讀出控辯雙方第一份同意案情,指被告曾透過電郵向上級提供一張物主簽收證物正式收據的照片,惟簽署人其實是另一宗火警的事主。
現年四十五歲的被告何廸希。根據案件的同意案情指,被告於二○○○年加入消防處任職見習消防隊長,之後晉升至高級消防隊長,案發時駐守石硤尾消防局,直至今年五月九日被捕停職。
控罪指被告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至六月廿五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約於一四年四月廿四日挪佔及處置六百六十一公升燃油、十八個金屬桶、一個發電機及兩套泵/喉管/噴嘴等,而有關物品原本是存放在沙田消防局危險物品儲存倉庫,由消防處看管,並等候移交警方。
控罪續指,被告並於同月廿五日虛假地表示,該批物品已於一日前移交長沙灣警署一名警員。他其後多次虛假地表示,該批物品確實已於同月廿四日歸還其物主,而物主亦在一張正式收據上簽署確認收到有關物品。
根據同意案情,於一三年七月卅日,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的保安主管報警,指稱發現市場內有多個油桶及汽油,另有一些入油工具。被告之後到場調查,並將相關物品檢走存於沙田的危險物品倉庫,向該保安主管簽署臨時收據。
但之後確認該批燃油的分量並未超出法定的儲存上限,該批物品之後被移離沙田倉。被告於一四年四月透過電郵,向其上級、即助理消防區長洪重穆提供一張正式收據的照片,上面有被告及一名姓戴人士的簽署,並寫有戴的身份證號碼。不過,戴其實為長沙灣一間餐廳的股東及董事,該餐廳於一三年十二月廿九日發生火警,而被告有參與處理該個案。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商討第二份同意案情的內容及整理證物,法庭批准將案押後至今天續審,並傳召證人作供。
案件編號:WKCC 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