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停泊在鴨脷洲邨停車場的電單車,被揭發以車位租戶車牌號碼遮掩原本的車牌佔用車位,警方向男警車主索取司機資料,惟男警涉嫌拒絕提交資料而惹上官非。男警昨於東區法院否認一項沒有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案件開審。男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因需要而服食精神科藥物,導致記憶受影響,未能記起當日發生的事情,故回覆警方稱不知道司機資料。
被告吳文傑(四十一歲),控罪指警方於本年四月三日向他發出通知書,要求身為「NW」字頭車牌車主的被告,就一宗在同年一月十五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的事件提供資料,但被告並沒有提供。保安員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巡視車場,發現一輛掛着與車位租戶車牌相同的「MT」字頭車牌電單車有古怪,揭開車冚時其車牌隨即跌落,露出另一個「NW」字頭的車牌號碼,並見警察遊樂會泊車證。她核對該車的行車證發現車牌也是「NW」字頭,遂通知上司報警。他們等候警察到來時,一名男子聲稱是車主,並駕車離去。
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警方初時指控被告騙取車位,逃避月租五百元,被告對此則表示:「唔係啩,會唔會畀人整蠱?」又解釋其電單車正輪候住所停車場車位,可能因周圍泊而與居民、保安員等時有爭執。被告突又指正服用精神科藥物,記性及精神較差,並稱忘記了在案發相關日子有否駕駛該電單車。
當警員向他出示掛着「NW」車牌及警察遊樂會泊車證的電單車遭鎖上的相片時,被告則指不肯定相中車是否他的車,並稱:「呢款車通街都係,唔知會唔會有人用呢款車,套呢個車牌。」被告又指通常不會展示遊樂會泊車證,只會把證放在座位下。被告稱會把該車車匙給朋友,朋友亦會駕駛其電單車。
而被告在回覆通知書上就司機名字、地址等均寫上「不知道」,並附「敬請原諒」,被告則解釋因服用精神科藥物,記憶力受影響,已盡力回想當日事情,但未能記得。被告補充因家事使精神崩潰及曾有自殺念頭,被轉介精神科治療,並有服藥,亦有接受警隊心理輔導,強調記憶力因而受影響。另辯方反對部分錄影會面內容呈堂,指與案無關,且會對被告造成損害。
案件編號:ESCC 142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