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撇除當街行兇的江湖仇殺案,大多數兇殺案的犯事者為逃避罪責,都會試圖毀屍滅迹。翻查歷史,香港曾發生多宗無屍兇案,控方憑環境證供及犯人招供,亦可成功將兇手繩之於法。
根據資料,本港首宗無屍兇殺案,為一九八八年二月發生的烹夫案,該案被告馬潔芝在康怡花園住所用鐵錘扑死丈夫後,將屍體鋸成數十塊並煮熟棄置,她在犯案兩個月後自首,遺骸已無法尋獲。她經審訊後因精神問題被裁定誤殺,判處接受住院令。
至九六年,大角咀發生債仔誘「大耳窿」上門勒殺案,兩名債仔夥同黨殺人後,將死者肢解後棄於垃圾站,警方同樣無法找回屍首,但四名被告被裁定謀殺或誤殺罪成。九七年本港發生轟動全城的秀茂坪同黨燒屍案,十多名少年在公屋毆斃十五歲死者後,把屍體放入紙皮箱,用手推車推到邨內空置樓宇,放火燒屍並淋上硫酸,再用麻包袋包屍棄置,屍體終無法尋獲。有人指證同黨,涉事者終被定罪。
另外,援交少女王嘉梅於○八年被殺案,兇手丁啟泰殺人後肢解屍體,將皮肉內臟掉入馬桶沖走,頭顱丟進海中,骨頭則混入街市肉檔,警方最後只能在沙井找回小量死者的人體組織,而被告被裁定謀殺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成。
上述案件中,控方雖找不到屍體,但都有證人招供指證,或找到小量人體殘迹可供鑑證。不過,一一年香港就發生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招供的「三無兇案」,警方當年調查四川女子秦嘉儀失蹤案,發現在她失蹤前,已婚情夫陳文深曾到她家,然後獨自離開。陳被捕後拒認殺人,但陪審團最終裁定他謀殺罪成。陳後來上訴得直,他再受審時改認錯手殺人,但結果還是被裁定謀殺罪成。